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河南省建筑市場信用管理實施辦法(暫行)(征求意見稿)》《河南省建筑市場主體信用評價辦法(暫行)(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加快推進全省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規范建筑市場秩序,根據工作安排,現將《河南省建筑市場信用管理實施辦法(暫行)(征求意見稿)》《河南省建筑市場主體信用評價辦法(暫行)(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電子郵件:jstjgc@163.com
2.通信地址:鄭州市鄭開大道89號河南建設大廈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筑市場監管處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3月10日。
附件1:河南省建筑市場信用管理實施辦法(暫行)(征求意見稿).pdf
附件2:河南省建筑市場信用主體評價辦法(暫行)(征求意見稿).pdf
河南省建筑市場信用管理實施辦法(暫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筑市場秩序,營造公平競爭、誠信守法的市場環境,發揮信用在創新監管機制、提高監管能力和水平的基礎作用,加快推進我省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號)、《河南省社會信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管理,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房建市政工程)的建設活動中,對建筑市場中的各方主體(以下簡稱信用主體)的公共信用信息進行認定、采集、公開、評價、使用、監督的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主體,是指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和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工程造價咨詢和工程質量檢測等企業,以及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建造師、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和持有安全考核合格證書的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等主要安全管理人員。
第四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和監督全省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制定建筑市場信用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完善全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以下簡稱省公共平臺),建立全省建筑市場公共信用管理系統(以下簡稱信用管理系統),對信用主體的信用信息認定、采集、公開、評價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指導省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開展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并向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等推送相關信息。
省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市場信用主體的公共信用管理工作,對信用主體的信用信息認定、采集、公開、評價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并按要求向省公共平臺及本地區公共信用平臺推送相關信息。
縣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市場信用主體的公共信用信息認定、采集、使用和管理工作,并按要求向省公共平臺推送相關信息。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構成和采集
第五條 信用信息由信用主體的基本信息、優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構成。
基本信息是指信用主體的基本情況信息,包括信用主體的注冊登記、資質、工程項目、注冊執業人員、主要安全管理人員等信息。
優良信用信息是指信用主體在工程建設活動中獲得的縣級以上行政機關或群團組織、行業協會表彰(揚)獎勵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信用主體在工程建設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執業行為規范或信用承諾等,受到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處理的信息,以及經有關部門認定的與工程建設活動有關的不良信息。
第六條 不良信用信息分為輕微不良信用信息、一般不良信用信息和嚴重不良信用信息三種類型。
(一)輕微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按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發出的警告、單位信用主體1000元(含)以下罰款的、個人50元(含)以下罰款的;或發出的停工或局部停工通知書、通報或約談通知等信息;
(二)嚴重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存在下列嚴重不良行為的:
1、利用虛假材料、以欺騙手段取得企業資質或個人資格的;
2、發生轉包、出借資質或資格,受到行政處罰的;
3、違法分包或受到降低資質等級行政處罰的;
4、個人受到責令停止執業或被吊銷個人注冊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
5、被取消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的;
6、受到責令停產停業或吊銷資質證書、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吊銷執照行政處罰的;
7、經生效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認定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8、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的;
9、發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1年內累計發生2次及以上較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發生性質惡劣、危害性嚴重、社會影響大的較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處罰的;
10、經生效法院判決認定在工程建設活動中存在犯罪行為的;
11、工程建設活動中嚴重損害自然人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受到行政處罰的;
12、企業(項目)安全生產雙重預防體系建設或標準化考評不符合規定要求且拒不整改的;
13、未按規定采取措施控制、減少揚塵污染,且拒不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
14、以暴力、威脅等方式拒絕、阻撓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實施現場監督檢查,或者拒不配合違法違規行為查處的;
15、出具虛假工程質量檢測報告、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或填報虛假統計數據、信用信息數據的;
16、建設單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或違法發包工程的;
17、法律、法規規定的與工程建設活動相關的其他嚴重不良行為的。
(三)一般不良信用信息是指除上述(一)、(二)情形以外的不良行為信息。
第七條 信用信息的采集按照“誰監管、誰負責;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進行。
基本信息通過共享省公共平臺的相關數據進行采集;
優良信息由信用主體向注冊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其提供的信息及證明資料核實后確認采集;
不良行為信息由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采集。省級及以上相關部門產生的信息,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自產生或獲悉該信息之日起7日內完成錄入;市、縣級相關部門產生的信息,由市、縣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自產生該信息之日起7日內完成錄入;其他認定機關的不良信用信息,由信息共享交換至同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之日起7日內完成錄入。
第八條 單位信用主體發生吸收合并、重組、分立的,應繼承原單位信用主體的優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第九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與當地發展改革、統計、人民銀行、人民法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交通運輸、水利、市場監督管理、民航、鐵路、電力和通信等部門和單位的聯系,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實現信用信息的互聯互通和歸集共享。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公開
第十條 信用信息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公開的信用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信用信息應當通過省公共平臺對社會公開,并實現與同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臺對接共享。
適用簡易程序對自然人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自然人違法行為輕微,并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行政處罰信息,不向同級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報送。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信用信息公開期限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無規定的,按照以下規定確定公開期限:
(一)基本信息長期公開;
(二)優良信用信息公開期限一般為3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開期限一般為3個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關行政處罰期限。其中嚴重不良信用信息的公開有效期一般為1年至3年,一般不良信用信息的公開有效期一般為6個月至1年,輕微不良信用信息的公開有效期一般為3個月至6個月。存在本辦法第六條(二)第4、6等兩款嚴重不良行為的公開有效期為3年。
信息公開有效期由不良信用信息的認定部門確定。有效期自決定文書作出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后省公共平臺將自動移除不良信用信息。對于有效期滿但仍拒不糾正違法失信行為的、不履行法定義務的失信信用主體,認定部門可決定延長有效期,但有效期總計不得超過5年。
第四章 信用主體“黑名單”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誰處罰、誰列入”的原則,將存在本辦法第六條(二)第1、2、7、8、9等5款不良行為的信用主體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
第十三條 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信息通過省公共平臺向社會公布,并推送至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
第十四條 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管理期限為自被列入名單之日起1年。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修復失信行為且在管理期限內未再次發生符合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情形行為的,由原列入部門在收到申請后7日內將其從“黑名單”移出,轉為嚴重不良信用信息公開至行政處罰或行政文書規定的期限。
第五章 信用評價及應用
第十五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對全省建筑市場信用主體進行評價。
第十六條 凡在我省從事房建市政工程建設活動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工程造價咨詢和工程質量檢測等信用主體,均參與我省建筑市場信用評價。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建造師、注冊監理工程師和注冊造價工程師等個人信用主體僅計分,不進行等級評價。
第十七條 信用評價主要包括企業綜合實力、工程業績、招標投標、合同履約、工程質量控制、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優良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等內容。
第十八條 信用評價按照資質類型實行分類評價。其中施工類資質按總承包和專業承包兩個類別分別進行評價,由信用主體自主選擇一個類別參與評價。一個企業同時開展施工、監理、勘察設計、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多類業務的,由其自主選擇參與一類或多類信用評價。
第十九條 信用評價共分為優秀、良好、合格、較差、差五個等級。信用評價規則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信用信息、評價結果或報告可作為下列行政管理、公共服務以及監督工作的參考依據:
(一)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政策支持、市場監管等;
(二)表彰(揚)獎勵;
(三)其他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信用信息、評價結果或報告為依據,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務以及監督工作中,實行守信激勵機制和失信懲戒機制,對信用主體進行差異化分類指導和監管。
(一)依法必須實行招標的工程項目,應直接使用信用評價結果。評價結果權重應占10%以上。采用最低價評標的,信用評價結果權重應不低于30%。
(二)對優秀、良好級信用主體實行守信激勵機制。在守信激勵期間,信用主體出現不符合守信激勵條件的情形,取消守信激勵。在實施下列措施時,對二者可予以差別化使用。
1、降低行政檢查頻率;
2、在政策支持、財政支持、媒體推介、榮譽評選等活動中,列為優先選擇對象;
3、在工程擔保與保險方面實行差別化費率。
(三)對合格級信用主體實行常規化管理。
(四)將較差級信用主體列為“雙隨機一公開”重點監管對象,依法依規采取約束措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加大檢查頻次,列為執法檢查的重點對象。
(五)將差級信用主體評價結果通報有關部門,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列為執法檢查的必查對象,實施下列監管措施:
1、對企業資質進行動態核查;
2、對企業所承攬的工程建設項目進行檢查;
3、限制享受行業相關優惠政策;
4、限制參加行業相關評比表彰(揚);
5、將進豫企業評價結果通報至其注冊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六)將“黑名單”信用主體評價結果通報有關部門,通報有關部門,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列為執法檢查的必查對象,在市場準入、資質資格管理、招標投標等方面依法給予限制。
第二十二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的專項檢查、舉報投訴核查、上級督辦件核查或案后回查等非日常檢查不受上列監管類別的限制。
第二十三條 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在建筑市場活動和評價中使用超過公開期限的信用信息。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信用信息修復和異議處理
第二十四條 鼓勵存在不良信用信息的信用主體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存在不良信用信息的信用主體可通過作出信用承諾、完成信用整改、提交信用報告等方式開展信用修復。信用修復的完成時間不得早于不良信用信息公開有效期的一半。存在本辦法第六條(二)第4、6等兩款不良行為的不得實施信用修復。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按照“誰認定、誰修復”原則,失信信用主體申請信用修復的,應向該信用信息的認定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其已履行義務或糾正失信行為的相關證明材料,配合完成相關審核程序。不良信用信息認定部門負責對失信市場主體的信用修復情況進行審核評估,對符合條件的出具信用修復決定文書,并向社會公示10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完成信用修復。信用修復完成后,省公共平臺應在1日內停止公開不良信用信息。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異議信用信息申訴與復核制度,公開異議信用信息申訴途徑與方式、處理部門和聯系方式,明確處理程序規則。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對信用信息存在異議的,可向該信用信息的采集部門提出申訴,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信息采集部門收到異議申請后,應當作出異議登記,屬于本單位處理范圍的,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3日內完成處理并將結果告知異議申請人;如需向該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核查信息的,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完成核查和處理,并將結果告知異議申請人。接到核查通知的單位應當在3日內處理完畢,并將核實后的信息交換至信用采集部門。
異議處理需要進行檢驗、檢測、鑒定或者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入異議申請辦理時間。異議信息處理期間,不停止對原信用信息的公開及處理,但該信用信息認定部門認為需要停止公開或處理的除外。原信用信息的修正,不影響修正之前已經發生的相關法律行為。
第二十七條 據以認定信用主體的具體行為被有關國家機關撤銷的,省公共平臺應當在收到更新信息之日起1日內撤銷該信息。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指定專人或委托專門機構負責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信息采集、公開和推送工作。
第二十九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信用管理工作中應當依法履職,接受社會監督。對于錄入、推送、公布虛假信用信息,故意瞞報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評價結果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及責任人的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的“以上”“以下”“少于”“低于”“超過”除另有注明外均包含本數。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所規定的“1日”“3日”“7日”“10日”等均指工作日。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的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河南省建筑市場主體信用評價辦法(暫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建筑市場主體信用評價工作,推進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營造公平競爭、誠信守法的市場環境,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號)、《河南省社會信用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房建市政工程)活動的建筑市場主體,開展信用評價工作,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市場主體信用評價(以下簡稱為信用評價),是指對建筑市場主體的市場行為進行的信用綜合量化評分(以下簡稱為信用評分)和信用評級。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主體,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建市政工程建設活動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工程造價咨詢和工程質量檢測等企業(以下簡稱為單位信用主體)以及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建造師、注冊監理工程師和注冊造價工程師(以下簡稱為個人信用主體)。個人信用主體僅計分,不進行等級評價。
第五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實施全省建筑市場信用評價工作。
第六條 信用評分采用綜合評價法。信用分值由基礎分值、優良信用分值、不良信用分值和工程業績分值組成。計分公式如下:
單位信用主體信用分值=基礎分值+優良信用分值+工程業績分值-不良信用分值;
個人信用主體信用分值=基礎分值+優良信用分值-不良信用分值。
第七條 基礎分值為80分。首次參與評價的信用主體均取得該分值。
第八條 優良信用、不良信用和工程業績等分值的組成,詳見《河南省建筑市場單位信用主體優良行為加分目錄》《河南省建筑市場個人信用主體優良行為加分目錄》《河南省建筑市場單位信用主體不良行為減分目錄》《河南省建筑市場個人信用主體不良行為減分目錄》和《河南省建筑市場信用主體工程業績加分目錄》(附件1-5)。
第九條 工程業績加分周期為一年,僅應用于單位信用主體。工程業績數據以統計部門數據為準。
第十條 信用分值實行動態計分。以信用主體首次錄入相關數據開始即刻產生,并隨信用信息的變化而變化。
第十一條 信用分值計分周期期滿的,加(扣)分清零。信用分值最低為0分,分值小于0分的按0分計。
第十二條 評價等級設置為優秀、良好、合格、較差、差五個等級。評價等級按信用分值降序排序,且以60分為界進行劃分。
(一)信用分值在60分(含)以上劃分為:
1、優秀:信用分值在排名前10%(含)的;
2、良好:信用分值在排名前10%(不含)-30%(含)的;
3、合格:信用分值在排名前30%(不含)-100%(含)的。
(二)信用分值在60分(不含)以下劃分為:
1、較差:信用分值在排名前50%(不含)的;
2、差:信用分值在排名后50%(含)的。
(三)評價等級的歸并:信用分值相同的均歸并為相同等級。
第十三條 進豫企業按照本辦法進行信用評價,評價等級單獨排序。營業收入、工程業績數據由其自行填報,并對數據真實性負責。
首次進豫企業,第一個評價周期按照基礎分值確定信用等級。自第二個評價周期按照本辦法進行信用評價。
第十四條 信用評價結果按資質(專業)類別及級別分類排序,并在河南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上進行公布,評價和發布周期為一個季度。
第十五條 信用評價結果使用時采用最近一次發布結果。
附件:
1、河南省建筑市場單位信用主體優良行為加分目錄;
2、河南省建筑市場個人信用主體優良行為加分目錄;
3、河南省建筑市場單位信用主體不良行為減分目錄;
4、河南省建筑市場個人信用主體不良行為減分目錄;
5、河南省建筑市場信用主體工程業績加分目錄;
附件 1
河南省建筑市場單位信用主體優良行為(YLD)加分目錄
類別 | 編號 | 優良行為 | 頒發部門 | 加分分值 | 計分周 期(年) | 備注 |
通報表彰(揚) | YLD-1-1/2/3/4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報表彰(揚)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 國家級10分,省級6分,市級4分,縣級2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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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D-2-1/2/3/4 |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表彰(揚) |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部級6分,省級4分,市級2分,縣級1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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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譽稱號 | YLD-3-1/2/3/4 | 五一(建設)勞動獎狀、(住建系統) 工人先鋒號 | 縣級以上黨委、政府縣級以上總工會 | 國家級6分,省級4分,市級2分,縣級1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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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D-4-1/2/3/4 | “三八”紅旗集體 | 縣級以上婦聯 | 國家級6分,省級4分,市級2分,縣級1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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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 項 | YLD-5-1 | 獲得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 | 住房城鄉建設部、中國建筑業協會 | 8 分/項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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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D-6-1/2 | 獲得國家優質工程獎 | 中國施工企業管理協會 | 優質工程金質獎5分/項,優質工程獎4分/項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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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D-7-1 | 獲得中國土木工程詹天佑獎 | 中國土木工程學會、詹天佑土木工程科技發展基金會 | 4 分/項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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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 項 | YLD-8-1 | 獲得中國鋼結構金獎 | 中國建筑金屬結構協會 | 4分/項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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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D-9-1 | 獲得中國建筑工程裝飾獎 | 中國建筑裝飾協會 | 4分/項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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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D-10-1 | 獲得中國安裝之星 | 中國安裝協會 | 4分/項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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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D-11-1 | 獲得優秀工程勘察設計項目獎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 6分/項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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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D-12-1 | 獲得工程勘察、建筑設計行業和市政公用工程優秀勘察設計獎 | 中國勘察設計協會 | 4分/項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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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D-13-1 | 獲得建筑設計獎 | 中國建筑學會 | 4分/項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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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D-14-1 | 獲得省長質量獎 | 河南省人民政府 | 8分/項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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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D-15-1 | 獲得河南省建設工程“中州杯”獎(省優質工程) |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4分 | 3 | 每多獲得1 項加2 分,1 年內該項累計分值不超過 8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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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D-16-1 | 獲得綠色建筑創新獎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 6分/項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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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D-17-1/2/3 | 獲得科學技術進步獎 | 國務院 | 特等獎20分,一等獎15分,二等獎10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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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 | 一等獎10分,二等獎6分,三等獎4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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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創新 | YLD-18-1/2 | 高新技術企業 | 科技、財政、稅務部門聯合 | 國家級6分,省級4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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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D-19-1/2 | 建立技術中心 | 發展改革委、科技、財政、海關、稅務等部門聯合 | 國家級5分,省級3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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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D-20-1/2 | 建立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 科技部、科技廳 | 國家級5分,省級3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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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安全標準化 | YLD-21-1 | 河南省建筑工程質量標準化示范工地 | 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3 分 | 3 | 每多獲得1 項加1 分,1 年內質量安全標準化示范工地累計分值不超過 6 分。 |
YLD-22-1 | 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標準化示范工地 | 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3 分 | 3 |
新時期建筑產業工人隊伍培育 | YLD-23-1/2/3 | 全國職工職業技能大賽單位或自有工人名次獎 | 中華全國總工會、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委 | 第1-3名5分,第4-10名4分,第11-20名3分 | 3 | 同一競賽存在多項優良行為的,分值不累計,按最高值計分1次。獲得名次不在計分范圍內的不計分。 |
YLD-24-1/2/3 | 全國職業技能大賽自有工人名次獎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 第1-3名5分,第4-10名4分,第11-20名3分 | 3 |
YLD-25-1/2/3 | 全國職業技能大賽河南省選拔賽自有工人名次獎 |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 第1名4分,第2-3名3分,第4-5名2分 | 3 |
YLD-26-1/2/3 | 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職業技能競賽單位或自有工人名次獎 | 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河南省建設工會 | 第1名4分,第2-3名3分,第4-5名2分 | 3 |
YLD-27-1/2/3 | 河南省職工職業技能大賽單位或自有工人名次獎 | 河南省總工會、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 第1名4分, 第2-3名3分, 第4-5名2分 | 3 |
YLD-28-1 | 自有工人獲得“中原大工匠”稱號 | 河南省總工會、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 5分 | 3 | 同一批次多名自有工人獲得的,每增加1人加1分。 |
YLD-29-1 | 自有工人獲得“中原城鄉建設大工匠” 稱號 | 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3 分 | 3 |
說明:
1、上述優良行為計分周期自認定文書作出之日起計時,計分周期中的年為周期年;
2、獎項承建單位(含各聯合體成員)、參建單位均以認定文書中載明的單位為準;
3、同一優良行為符合多項計分規則的,按最高值計分 1 次。
附件 2
河南省建筑市場個人信用主體優良行為(YLG)加分目錄
編號 | 優良行為 | 頒發部門 | 加分分值 | 計分周期 (年) | 備注 |
YLG-1-1/2/3/4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報表彰(揚)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 國家級10分,省級6分,市級4分,縣級2分 | 3 |
|
YLG-2-1/2/3/4 |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表彰(揚) |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部級6分,省級4分,市級2分,縣級1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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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G-3-1/2/3/4 | 勞動模范、五一(建設)勞動獎章 | 縣級以上黨委、政府 縣級以上總工會 | 國家級6分,省級4分,市級2分,縣級1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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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G-4-1/2/3/4 | “三八”紅旗手標兵、“三八”紅旗手 | 縣級以上婦聯 | 國家級6分,省級4分,市級2分,縣級1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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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G-5-1 | 獲得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 | 住房城鄉建設部、中國 建筑業協會 | 8分/項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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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G-6-1/2 | 獲得國家優質工程獎 | 中國施工企業管理協會 | 優質工程金質獎5分/項,優質工程獎4分/項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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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G-7-1 | 獲得中國土木工程詹天佑獎 | 中國土木工程學會、詹天佑土木工程科技發展基金會 | 4分/項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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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G-8-1 | 獲得中國鋼結構金獎 | 中國建筑金屬結構協會 | 4分/項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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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G-9-1 | 獲得中國建筑工程裝飾獎 | 中國建筑裝飾協會 | 4分/項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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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G-10-1 | 獲得中國安裝之星 | 中國安裝協會 | 4分/項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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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G-11-1 | 工程勘察設計大師獎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6分/項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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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G-12-1 | 梁思成建筑獎 | 中國建筑學會 | 4分/項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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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G-13-1 | 建筑設計獎 | 中國建筑學會 | 4分/項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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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G-14-1 | 省長質量獎 | 河南省人民政府 | 8分/項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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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G-15-1 | 河南省建設工程“中州杯”獎(省優質工程) |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4分 | 3 | 每多獲得1項加2分,1年內該項累計分值不超過8分。 |
YLG-16-1 | 綠色建筑創新獎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 6分/項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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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D-17-1/2/3 | 科學技術進步獎 | 國務院 | 特等獎20分,一等獎15分,二等獎10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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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 | 一等獎10分,二等獎6分,三等獎4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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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1、上述優良行為計分周期自認定文書作出之日起計時,計分周期中的年為周期年;
2、獎項參建人員均以認定文書中載明的為準;
3、同一優良行為符合多項計分規則的,按最高值計分 1 次。
附件 3
河南省建筑市場單位信用主體不良行為(BLD)減分目錄
編號 | 不 良 行 為 | 扣分分值 | 計分周期 |
BLD-1-1 | 《河南省建筑市場信用管理實施辦法(暫行)》第六條(二)1、2、7、8、9 款所列行為的 | 列入“黑名單”?!昂诿麊巍惫芾砥跐M,計分周期內扣 30 分至期滿。 | 以相關行政文書規定時限為準,未規定時限的按 3 年計。 |
BLD-2-1 | 《河南省建筑市場信用管理實施辦法(暫行)》第六條(二)第 3、5、6、10、11、12、13、14、15、17 款所列嚴重不良行為的 | 20 分/次 | 以相關行政文書規定時限為準,未規定時限的按 3 年計。 |
BLD-3-1/2/3/4 | 《河南省建筑市場信用管理實施辦法(暫行)》第六條(三)所列一般不良行為的 | 部級 8 分/次,省級 6 分/次,市級 4 分/次,縣級 2 分/次 | 以相關行政文書規定時限為準,未規定時限的按 1 年計。 |
BLD-4-1/2/3/4 | 《河南省建筑市場信用管理實施辦法(暫行)》第六條(一)所列輕微不良行為的 | 部級 4 分/次,省級 3 分/次,市級 2 分/次,縣級 1 分/次 | 以相關行政文書規定時限為準,未規定時限的按 6 個月計。 |
BLD-5-1 | 承建項目發生較大及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 | 20 分/起 | 1 年 |
BLD-6-1 | 承建項目發生 1 次一般工程質量安全事故,且性質惡劣、危害性嚴重、社會影響大的 | 20 分/起 | 1 年 |
BLD-7-1 | 承建項目發生 1 次一般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性質惡劣、危害性嚴重、社會影響大的除外) | 10 分/起 | 1 年 |
BLD-8-1 | 注冊人員社保與單位不一致且不屬于不認定掛證情形的 | 2 分/人次 | 1 年 |
BLD-9-1 | 施工企業年度產值為 0 的,招標代理、監理、勘察、設計、造價咨詢、工程質量檢測企業年度營業收入為 0 的(新取得資質當年、按政策抵扣稅的除外) | 10 分/次 | 1 年 |
BLD-10-1 | 施工企業年度增值稅為 0 的,招標代理、監理、勘察、設計、造價咨詢、工程質量檢測企業年度稅收為 0 的(新取得資質當年、按政策抵扣稅的除外) | 10 分/次 | 1 年 |
說明:
1、上述不良行為計分周期自認定文書作出之日起計時,計分周期中的年為周期年;
2、同一次檢查中發現單位信用主體存在兩個及以上不良行為的,應當分別記分,累加分值;
3、同一不良行為符合多項扣分標準的,按最高值扣分 1 次。
附件 4
河南省建筑市場個人信用主體不良行為(BLG)減分目錄
編號 | 不良行為 | 扣分分值 | 計分周期 |
BLG-1-1 | 《河南省建筑市場信用管理實施辦法(暫行)》第六條(二)第1、2、7、8、9款所列行為的 | 列入“黑名單”?!昂诿麊巍惫芾砥跐M,恢復至基礎分80分,計分周期內扣30分至處罰期滿。 | 以相關行政文書的規定時限為準,未規定時限的按3年計時。 |
BLG-2-1 | 《河南省建筑市場信用管理實施辦法(暫行)》第六條(二)第4、5、10、11、13、14、15、17款所列嚴重不良行為的 | 20分/次 | 以相關行政文書的規定時限為準,未規定時限的按3年計時。 |
BLG-3-1 | 《河南省建筑市場信用管理實施辦法(暫行)》第六條(三)所列一般不良行為的 | 部級8分/次,省級6分/次,市級4分/次,縣級2分/次 | 以相關行政文書的規定時限為準,未規定時限的按1年計時。 |
BLG-4-1 | 《河南省建筑市場信用管理實施辦法(暫行)》第六條(一)所列輕微不良行為的 | 部級4分/次,省級3分/次,市級2分/次,縣級1分/次 | 以相關行政文書的規定時限為準,未規定時限的按6個月計時。 |
BLG-5-1 | 建造師擔任項目經理發生較大等級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 | 20分/起 | 1年 |
BLG-6-1 | 建造師擔任項目經理發生1次一般工程質量安全事故,且性質惡劣、危害性嚴重、 社會影響大的 | 20分/起 | 1年 |
BLG-7-1 | 建造師擔任項目經理發生1次一般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性質惡劣、危害性嚴重、社會影響大的除外) | 10分/起 | 1年 |
BLG-8-1 | 注冊人員社保與注冊單位不一致且不屬于不認定掛證情形的 | 20分/次 | 1年 |
BLG-9-1 | 在違法違規行為查處中隱瞞事實真相、提供虛假材料等作偽證的 | 12分/次 | 1年 |
BLG-10-1 | 拒不依法履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做出的行政處罰或未及時停止、糾正違法行為的 | 12分/次 | 1年 |
BLG-11-1 | 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 12分/次 | 1年 |
BLG-12-1 | 變更執業單位,未辦理變更注冊手續而繼續執業的 | 12分/次 | 1年 |
BLG-13-1 | 未取得執業資格證書執業的 | 12分/次 | 1年 |
BLG-14-1 | 超出執業范圍和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內從事執業活動的 | 12分/次 | 1年 |
BLG-15-1 | 簽署有虛假記載等不合格的文件的 | 12分/次 | 1年 |
BLG-16-1 | 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執業活動的 | 12分/次 | 1年 |
BLG-17-1 | 未執行民用建筑節能性標準的 | 4/次 | 1年 |
BLG-18-1 | 建造師超越執業范圍或未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擔任項目經理的 | 12分/次 | 1年 |
BLG-19-1 | 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或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過期仍擔任項目經理的 | 12分/次 | 1年 |
BLG-20-1 | 建造師擔任項目經理因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未執行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造成質量安全事故的 | 12分/次 | 1年 |
BLG-21-1 | 建造師擔任項目經理謊報、瞞報質量安全事故的 | 12分/次 | 1年 |
BLG-22-1 | 建造師擔任項目經理發生質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未開展應急救援的 | 12分/次 | 1年 |
BLG-23-1 | 建造師違反規定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工程項目上擔任項目經理的 | 6分/次 | 1年 |
BLG-24-1 | 建造師擔任項目經理未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組織施工的 | 6分/次 | 1年 |
BLG-25-1 | 建造師擔任項目經理未按規定組織編制、論證和實施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 | 6分/次 | 1年 |
BLG-26-1 | 建造師擔任項目經理未按規定組織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進行見證取樣的 | 6分/次 | 1年 |
BLG-27-1 | 建造師擔任項目經理項目送檢試樣弄虛作假、篡改或者偽造檢測報告、明示或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 | 6分/次 | 1年 |
BLG-28-1 | 建造師擔任項目經理未參加分部工程驗收,或未參加單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驗收的 | 6分/次 | 1年 |
BLG-29-1 | 建造師擔任項目經理簽署虛假文件的 | 6分/次 | 1年 |
BLG-30-1 | 建造師擔任項目經理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期間未在現場帶班的 | 6分/次 | 1年 |
BLG-31-1 | 建造師擔任項目經理未組織起重機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驗收的 | 6分/次 | 1年 |
BLG-32-1 | 建造師擔任項目經理項目使用安全保護裝置失效的起重機械的 | 6分/次 | 1年 |
BLG-33-1 | 建造師擔任項目經理項目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質量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 6分/次 | 1年 |
BLG-34-1 | 建造師擔任項目經理未組織落實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工程建設相關單位提出的質量安全隱患整改要求的 | 6分/次 | 1年 |
BLG-35-1 | 建造師擔任項目經理未按合同約定在崗履職的 | 3分/次 | 1年 |
BLG-36-1 | 建造師擔任項目經理未按規定組織對進入現場的建筑材料、構配件、設備、預拌混凝土等進行檢驗的 | 3分/次 | 1年 |
BLG-37-1 | 建造師擔任項目經理未按規定組織做好隱蔽工程驗收的 | 3分/次 | 1年 |
BLG-38-1 | 建造師擔任項目經理挪用安全生產費用的 | 3分/次 | 1年 |
BLG-39-1 | 建造師擔任項目經理施工現場作業人員未配備安全防護用具上崗作業的 | 3分/次 | 1年 |
BLG-40-1 | 建造師擔任項目經理未組織質量安全隱患排查,或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 | 3分/次 | 1年 |
BLG-41-1 | 建造師擔任項目經理施工現場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作業的 | 3分/次 | 1年 |
BLG-42-1 | 施工現場作業人員未經質量安全教育上崗作業的 | 3分/次 | 1年 |
BLG-43-1 | 建造師擔任項目經理項目未按規定配備專職質量、安全管理人員的 | 1分/次 | 1年 |
BLG-44-1 | 建造師擔任項目經理項目未落實質量安全責任制的 | 1分/次 | 1年 |
BLG-45-1 | 建造師擔任項目經理項目未落實企業質量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 | 1分/次 | 1年 |
BLG-46-1 | 建造師擔任項目經理項目未按規定組織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制定質量安全技術措施的 | 1分/次 | 1年 |
BLG-47-1 | 建造師擔任項目經理項目未組織實施質量安全技術交底 | 1分/次 | 1年 |
BLG-48-1 | 建造師擔任項目經理未按規定在驗收文件或隱患整改報告上簽字,或由他人代簽的 | 1分/次 | 1年 |
BLG-49-1 | 注冊監理工程師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 12分/次 | 1年 |
BLG-50-1 | 注冊監理工程師監理項目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或施工單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監理未發出相應指令的 | 6分/次 | 1年 |
BLG-51-1 | 注冊監理工程師監理項目未履行管理職責及執行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的 | 6分/次 | 1年 |
BLG-52-1 | 注冊監理工程師監理項目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 6分/次 | 1年 |
BLG-53-1 | 注冊監理工程師監理項目未結合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編制監理實施辦法,未對危大工程施工實施專項巡視檢查的 | 6分/次 | 1年 |
BLG-54-1 | 注冊監理工程師監理項目未對需要驗收的危大工程進行驗收并簽字的 | 6分/次 | 1年 |
BLG-55-1 | 注冊監理工程師監理項目未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的 | 6分/次 | 1年 |
BLG-56-1 | 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未經注冊擅自承擔注冊建筑師的執業范圍業務 | 12分/次 | 1年 |
BLG-57-1 | 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未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同時受聘于兩個以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 | 12分/次 | 1年 |
BLG-58-1 | 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 12分/次 | 1年 |
BLG-59-1 | 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因過錯發生質量安全事故 | 12分/次 | 1年 |
BLG-60-1 | 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等的生產廠、供應商, 造成質量事故 | 12分/次 | 1年 |
BLG-61-1 | 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編制、審查以及質 量事故調查中弄虛作假 | 12分/次 | 1年 |
BLG-62-1 | 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從事施工圖審查工作,在虛假審查合格書上簽字 | 12分/次 | 1年 |
BLG-63-1 | 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從事施工圖審查工作,已出具審查合格書的施工圖,仍存在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行為 | 12分/次 | 1年 |
BLG-64-1 | 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從事施工圖審查工作,但未按規定的內容進行審查 | 6分/次 | 1年 |
BLG-65-1 | 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泄露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等秘密 | 6分/次 | 1年 |
BLG-66-1 | 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未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未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 6分/次 | 1年 |
BLG-67-1 | 注冊造價工程師出具的本人承擔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未按規定簽字并蓋章 | 6分/次 | 1年 |
BLG-68-1 | 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所簽署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誤差超過規定幅度或質量有重大缺陷 | 6分/次 | 1年 |
BLG-69-1 | 注冊造價工程師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者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工程的咨詢業務 | 12分/次 | 1年 |
BLG-70-1 | 注冊造價工程師在最高投標限價、招標標底或者投標報價編制、工程結算審核和工程造價鑒定中,簽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 12分/次 | 1年 |
BLG-71-1 | 注冊造價工程師故意抬高或者壓低工程造價 | 12分/次 | 1年 |
BLG-72-1 | 注冊造價工程師泄露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秘密 | 6分/次 | 1年 |
BLG-73-1 | 注冊造價工程師未按規定在建設工程造價文件上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 | 6分/次 | 1年 |
BLG-74-1 | 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行為 | 3分/次 | 1年 |
說明:
1、上述優良行為計分周期自認定文書作出之日起計時,計分周期中的年為周期年;
2、同一次檢查中發現個人信用主體有兩個及以上不良行為的,應當分別記分,累加分值;
3、同一不良行為符合多項扣分標準的,按最高值扣分 1 次;
4、依據《建筑施工項目經理質量安全責任十項規定(試行)》(建質〔2014〕123 號),建造師因本目錄第 18 款至第 48 款一年內累計扣分達到 12 分的, 責令暫停執業 1 年;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 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
附件 5
河南省建筑市場信用主體工程業績加分目錄
序號 | 信用主體類型 | 計分 指標 | 分 值 |
1 | 勘察設計企業 | 上一年度營業收入 | 最高20分。 3億元(含)以上20分;2億元(含)以上18分;1億元(含)以上16分;8000萬元(含)以上14分;5000萬元(含)以上12分;3000萬元(含)以上10分;1000萬元(含)以上8分;500萬元(含)以上6分;100萬元(含)以上4分;100萬元以下2分;無收入-10分(新取得資質當年除外) |
上一年度繳納稅收 | 最高20分。 300萬元(含)以上20分;200萬元(含)以上18分;100萬元(含)以上16分;80萬元(含)以上14分;50萬元(含)以上12分;30萬元(含)以上10分;20萬元(含)以上8分;10萬元(含)以上6分;5萬元(含)以上4分;5萬元以下2分;無納稅-10分(新取得資質當年、按政策抵扣稅的除外) |
2 | 施工企業 | 上一年度完成建筑業總產值 | 最高20分。 1、總承包企業:100億元(含)以上20分;80億元(含)以上18分;60億元(含)以上16分;40億元(含)以上14分;20億元(含)以上12分;10億元(含)以上11分;5億元(含)以上10分;1億元(含)以上9分;8000萬元(含)以上8分;6000萬元(含)以上6分;4000萬元(含以上4分;1000萬元(含)以上2分;100萬元(含)以上1分;100萬元以下0.5分;無產值-10分(新取得資質當年除外) 2、專業承包企業:10億元(含)以上20分;5億元(含)以上15分;1億元(含以上10分;5000萬元(含)以上8分;3000萬元(含)以上6分;1000萬元(含)以上4分;500萬元(含)以上3分;100萬元(含)以上2分;50萬元(含)以上1分;50萬元以下0.5分;無產值-10分(新取得資質當年除外 |
上一年度繳納增值稅收 | 最高20分。 1、總承包企業:1億元(含)以上20分;5000萬元(含)以上15分;2000萬元(含)以上10分;1000萬元(含)以上6分;500萬元(含以上4分;100萬元(含)以上3分;50萬元(含)以上2分;50萬元以下1分;無納稅-10分(新取得資質當年、按政策抵扣稅的除外) 2、專業承包企業:1000萬元(含)以上20分;500萬元(含)以上15分;200萬元(含)以上10分;100萬元(含)以上6分;50萬元(含)以上4分;10萬元(含)以上3分;5萬元(含)以上2分;5萬元以下1分;無納稅-10分(新取得資質當年、按政策抵扣稅的除外) |
3 | 監理企業 | 上一年度營業收入 | 最高20分。 1億元(含)以上20分;8000萬元(含)以上18分;6000萬元(含)以上12分;4000萬元(含)以上14分;2000萬元(含)以上12分;1000萬元(含)以上10分;500萬元(含)以上8分;100萬元(含)以上6分;50萬元(含)以上4分;50萬元以下2分;無收入-10分(新取得資質當年除外) |
上一年度繳納稅收 | 最高20分。 800萬元(含)以上20分;600萬元(含)以上18分;400萬元(含)以上16分;200萬元(含)以上14分;100萬元(含)以上12分;50萬元(含)以上10分;30萬元(含)以上8分;10萬元(含)以上6分;5萬元(含)以上4分;5萬元(含)以下2分;無納稅-10分(新取得資質當年按政策抵扣稅的除外) |
4 | 招標代理企業 | 上一年度營業收入 | 最高20分。 400萬元(含)以上20分;300萬元(含)以上18分;200萬元(含以上16分;100萬元(含)以上14分;50萬元(含)以上12分;30萬元(含)以上10分;20萬元(含)以上8分;10萬元(含)以上6分;5萬元(含)以上4分;5萬元以下2分;無收入-10分(新取得營業執照當年除外) |
上一年度繳納稅收 | 最高20分。 100萬元(含)以上20分;90萬元(含)以上18分;80萬元(含以上16分;70萬元(含)以上14分;60萬元(含)以上12分;50萬元(含以上10分;40萬元(含)以上8分;30萬元(含)以上6分;10萬元(含)以上4分;10萬元以下2分;無納稅-10分(新取得營業執照當年、按政策抵扣稅的除外) |
5 |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 | 上一年度營業收入 | 最高20分。 5000萬(含)以上20分;3000萬(含)以上18分;1000萬(含以上16分;800萬(含)以上14分;600萬(含)以上12分;400萬(含)以上10分;200萬(含)以上8分;200萬以下6分;無收入-10分(新取得資質當年除外) |
上一年度繳納稅收 | 最高20分。 100萬元(含)以上20分;60萬元(含)16分;30萬元(含)12分;10萬元(含)6分;10萬元(不含)以下2分,無納稅-10分(新取得資質當年、按政策抵扣稅的除外) |
6 | 工程質量檢測企業 | 上一年度營業收入 | 最高20分。1億元(含)以上20分;8000萬元(含)以上18分;6000萬元(含)以上12分;4000萬元(含)以上14分;2000萬元(含)以上12分;1000萬元(含)以上10分;500萬元(含)以上8分;100萬元(含)以上6分;50萬元(含)以上4分;50萬元以下2分;無收入-10分(新取得資質當年除外) |
上一年度繳納稅收 | 最高20分。800萬元(含)以上20分;600萬元(含)以上18分;400萬元(含)以上16分;200萬元(含)以上14分;100萬元(含)以上12分;50萬元(含)以上10分;30萬元(含)以上8分;10萬元(含)以上6分;5萬元(含)以上4分;5萬元(含)以下2分;無納稅-10分(新取得資質當年按政策抵扣稅的除外) |
說明:工程業績以信用主體在豫業績為計分依據,其中產值以統計部門數據為準,稅收以稅務部門數據為準。